1.5公斤黄金抵押品被扣14年,沈阳一寄卖行申请国家赔偿

1.5公斤黄金抵押品被扣14年,沈阳一寄卖行申请国家赔偿

hyde1088 2025-08-26 装修奥秘 2 次浏览 0个评论

2025年8月21日,孙景龙向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返还被该局扣押14年之久的1570克黄金制品。

25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工作人员称,该局已收到孙景龙的国家赔偿申请,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这批黄金共12件制品,因涉及一起挪用资金被扣押。孙景龙认为,自己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晓对方挪用的单位的黄金进行借款,法律也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要求赔偿。

寄卖行收到12件金币作为押品,后因涉挪用资金案被扣

孙景龙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称,他和妻子多年前在沈阳市和平区经营一家寄卖行(现已倒闭)。2010年,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自称在北京开食品厂的男子付某元。次年,付某元称其急用钱,想用此前购买的一些黄金纪念币作抵押向寄卖行借款。“当时的金价大概是260元/克,我们协商好按照220元/克来抵押作价。”孙景龙称,2011年1月至3月,付某元分5次将12件黄金纪念币拿到寄卖行,共计1570克,寄卖行则分5次向其借款共34.5万元。

没过多久,付某元涉嫌挪用资金被抓。孙景龙介绍,2011年3月11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一位民警带着付某元,前往寄卖行取走了涉案纪念币。随后,和平警方在北市派出所将涉案纪念币全部扣押,并向孙景龙出具了《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和平区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1日,付某元在担任深圳市某公司辽宁区域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将公司的黄金制品送往银行的职务便利,将从公司取出并应送往银行的黄金制品私自挪用,后将上述黄金制品在沈阳市和平区等地的两家寄卖行和三家典当行抵押,获取118万余元后,全部用于赌博,上述黄金制品合计价值近234万元,至案发前尚未归还公司。和平区法院认为,付某元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澎湃新闻注意到,判决书显示,孙景龙作为付某元犯挪用资金罪一案的证人提供了证言。不过,判决书未载明案涉黄金制品如何处置的问题。

孙景龙认为,在付某元质押黄金借款时,其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晓付某元挪用的是单位的黄金,法律也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孙景龙称,据其了解,其他寄卖行或典当行都是深圳某公司派工作人员将借款及利息偿还后,取走抵押物。此后多年,孙景龙持续向和平公安分局多次反映无果。今年8月,他向和平公安分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2025年8月25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工作人员称,该局已收到孙景龙的国家赔偿申请,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专家: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展鹏贺认为,根据判决书中记载的孙景龙的证人证言,付某元分五次将黄金制品抵押给孙景龙经营的寄卖行、并按照市场价格获取34.5万。付某元和寄卖行之间已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在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孙景龙作为善意第三人,应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返还被扣押的黄金。

展鹏贺认为,根据寄卖、典当行业的特殊性质,经营者应当负有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但此类注意义务不会无限拔高。本案中,纪念币类型的黄金制品属于民间交易中较为常见的抵押物,且付某元是分五次进行抵押,如果事实证明孙景龙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且确实不知付某元抵押的纪念币是非法所得(挪用公司),则孙景龙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否则不利于保障正常民间交易行为的稳定性。

展鹏贺表示,至于孙景龙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是否能得到支持,则需要公安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转载请注明来自夏犹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文标题:《1.5公斤黄金抵押品被扣14年,沈阳一寄卖行申请国家赔偿》

每一天,每一秒,你所做的决定都会改变你的人生!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2人围观)参与讨论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